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9則判決。實體法部分,有犯人教唆頂替自己的刑事責任;被害人自陷風險之情況,行為人即使對於風險結果之實現,有所助力,使之可能或共同作用發生,是否應排除其客觀歸責;背信罪與詐欺罪要件之內容;LINE對話訊息是否屬刑法之文書;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之範圍為何。 程序法類,包含行政機關之行政檢查結果資料有無證據能力;緩刑可否一部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宣告刑或應執行刑?醫師所製作之病歷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指之紀錄文書?同一案件經判決確定,始發覺另有不可分之部分未經審理,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