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判決有謂,親屬以交通工具接送被害人往返醫療院所治療,固係基於親情,但該接送所付出之勞費得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被害人搭乘計程車往返醫療院所治療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交通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法理,頗值留意。其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判決指出,工程承攬契約當事人雖於契約就工期之延長、變動之法律效果有所約定,惟倘該工期變動之風險已超出合理範圍,仍有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再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決揭櫫,為尊重贈與人死前的最終真意,於死因贈與契約生效前,應認贈與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19條撤回其意思表示,並得類推同法第1221條規定,在贈與人所為與先前死因贈與內容相牴觸時,視為撤回死因贈與,亦值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