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市公司董事長甲之犯罪事實分別係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對甲提起解任失格訴訟。甲於解任失格訴訟中辭職,並經刑事法院判決詐欺取財罪確定,處有期徒刑4年6月,進而構成公司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當然解任事由,則由投保中心提起之解任失格訴訟,是否仍具訴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