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為8歲兒童A之乾爸。若A之父親假日須至外地工作,甲會將A帶返住處,代為照顧A生活起居。某日晚間,甲受A之父親委託,於清明連假期間照顧A,而騎乘機車搭載A返回住處。入夜後,甲要求A洗澡完不要穿著內褲,裸身穿著米菲兔圖樣之浴袍上床就寢。A躺床上尚未睡著之際,甲手伸進浴袍內握住A生殖器撫摸,A因感覺疼痛,轉身背對甲,甲始未繼續。嗣A之祖母翌日返回住家,要求將A接回其住處照顧。祖母為A洗澡時,發現A生殖器紅腫,經詢問A後獲悉上情。
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犯對兒童乘機猥褻罪提起公訴,屬非強制辯護罪名。受命法官乙進行準備程序,擬定爭點整理等準備事項,於告知甲所犯罪名時,增列可能變更罪名為加重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屬強制辯護罪名,甲未選任辯護人,乙亦未為甲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即訊問甲是否為認罪之答辯,甲當場作出自白。審判法院引用甲於準備程序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依據。請分析法院判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