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共同正犯分受普通法院無罪確定判決與軍事法院有罪確定判決,判決的事實認定歧異以相同的主要證據為基礎者,軍事法院的受判決人得逕行聲請再審。本文認為,憲法法庭以事實歧異違反一般國民法感情、無罪推定原則與罪疑唯輕原則之要求、普通法院與軍事法院併立之特殊情形等理由,創設此一獨立的再審事由,具有個案無辜救濟的貢獻。但是憲法法庭未能合理說明,在兩個確定判決發生事實認定歧異時,裁判一致性或軍人訴訟權保障優越於法安定性原則,憲法上應給予受判決人特殊的再審機會。因此,憲法法庭所創設的獨立再審事由,不應被賦予超越個案救濟的憲法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