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揭櫫,「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兩者法律概念有別。「違反」特留分者為立遺囑人,「侵害」特留分者則係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主體並不相同。倘違反特留分規定之遺囑內容未被履行,既不生特留分被侵害的問題,自無從行使扣減權。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表示,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之反訴主體應採目的性擴張解釋,於反訴繫屬中,容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非本訴原告之人,即與訴訟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被告,值得注意。末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7號裁定指出,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後,未獲第一審法院准許,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如抗告法院改為准予假扣押裁定,倘債務人提起再抗告程序,依其性質,不得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提出影響裁判結果之新事實、新證據,俾使其訴訟權利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