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7則判決、1則裁定。實體法部分,有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常態關聯性,而未產生重大因果偏離時,應如何判斷;刑法第185條之3與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內之「駕駛」是否有不同解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構成要件要素內容;保證人地位應如何認定以及危險前行為之內涵。 程序法類,包含檢察官若以非強制辯護案件起訴,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增列可能之強制辯護案件罪名時,應如何踐行告知義務;Google Maps查詢結果於訴訟法上之證據性質為何;告知義務之具體程度應如何判斷;無效律師協助之構成要件且對被告造成之不利益應由何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