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實務上常使用切結書作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重要參考因素,從形式上來看,切結書係行政處分相對人出於自願所為之承諾,性質上與行政機關單方所為之附款決定並不相同。惟行政法院實務常以切結書之內容與附款之負擔相近,並以準負擔稱之,在處分相對人未履行切結書內容時,認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允許行政機關廢止行政處分。 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何?未記載於書面行政處分中之切結書內容是否可認為是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所規定之5款廢止授益處分之事由,是屬於列舉或例示規定?是否容許行政機關以受益人未履行準負擔為由廢止行政處分?皆是本判決中重要且待釐清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