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高淨值人群中,具有相當比例之臺美雙重國籍家庭。這些臺美雙重國籍家庭中,若家族資產擁有者係屬不具美國人身分的NRA父母,或是祖父母計劃傳承美國境外資產給美籍受益人子女或子孫時,在實務上皆是採用FGT架構來達成為美籍受益人創造出美國所得稅之稅務優化效果。簡言之,外國授予人信託可以在非美籍委託人還在世,透過外國授予人信託分配信託利益給美籍受益人時,該美籍受益人僅需申報3520表,但無須承擔繳納美國所得稅。美國備用境內朝代信託或傾注資產之朝代信託是針對在離岸信託司法管轄區建立了外國準據法之信託之NRA的一項策略。此外,非居民外國人境內朝代信託可以為非美籍委託人合法、合規地節省未來的美國遺產稅前提下,達成家族財富永續傳承到後代子孫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