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0則,計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5則,涉及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中「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如何解釋之問題,更核心的碰觸政府如管制政治性言論,是否應受到更為嚴格之司法審查之爭議;行政機關違反行政程序之法律效果,是否當然使行政行為生原則上違法得撤銷之效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公立學校教評會議決教師於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核准,教師如有不服,應如何請求救濟;行政機關所為的懲戒決定,如有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之情形,行政法院得否予以審查,並依法撤銷之;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之2年期間之性質外,亦具體闡釋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不同制度目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判決2則,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學理上之「判斷餘地」,值得讀者藉此了解行政法之基礎概念;裁罰性與非裁罰性(管制性)行政處分二者性質之區辨,並從法條文義及架構、法規之整體體系架構分別說明判斷之方式。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公務員對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調動,於提起申訴、再申訴後,得否復提起撤銷訴訟。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裁定2則,涉及行政訴訟法所規範得提起確認訴訟之訴訟類型;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租公有財產,是否為政府採購法規範之範疇,又是否為行使高權行為,此將決定系爭事件是否為行政法院審理權限之內,值得讀者研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