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議題於實務、學說與考試上相當重要,本文主要探討第二審當事人變更、追加與獨立第三人反訴之爭議問題。首先第一個案例(此為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書內的一個案例):A公司計程車司機甲與B公司計程車司機乙開車不慎互撞,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乙應賠償所受損害60萬元,這問題是,甲可否於第二審追加乙之僱用人B公司為共同被告?1在解答民事訴訟法或家事事件法實例題前,宜先畫一下簡單的關係圖,讓實體法與訴訟法結合在一起。本題甲告乙受僱人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為3個不同請求權基礎,如同民法第767條前、中、後段為3個不同請求權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