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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IFRS 9與IFRS 17之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認列不一致之情形與解決方法【公報釋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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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Discussion about Inconsistency between Interest Revenue Recognized under IFRS 9 and Interest Expense Recognized under IFRS 17 |
| 作者 |
李照聖 (Zhao Sheng Li) |
| 中文摘要 |
IFRS以「有效利息法」計算金融資產利息收入,透過內部報酬率攤銷,使殖利率曲線水平。IFRS 17 要求負債端考慮時間點,隱含需曲線概念。實務界亦在討論IFRS 9金融資產利息收入和 IFRS 17負債成本存在頭重腳輕現象,初期形成利差益,後期形成利差損。本文先說明IFRS 17下「OCI 選擇權」之拆分方式,而後說明資產與負債間何時會存有前述問題,以及與OCI 選擇權間之關聯,最後說明「過渡資源小組」相關討論以及基於我國精算學會之IFRS 17 精算實務處理準則的解決方法。 |
| 起訖頁 |
079-088 |
| 關鍵詞 |
有效利息法、保險財務收益與費用、IFIE、IFRS 17、IFRS 9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403 (75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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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適用IFRS 17後,保險負債計量方式需考慮市場利率的變動對負債公允價值的影響,同時需要評估採用的貼現率建構方式,並考慮資產負債配比、風險管理、市場情況、盈餘穩定性和法規要求等因素,以做出適當選擇,確保報告準確和透明。得再探討保險負債在OCI選擇權下對應金融資產分類的選擇與考量,及搭配資產面的選擇等會計配比影響之考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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