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指出,立法者固然授權由法院裁量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惟此亦須符合適當性原則。法院所採之分割方法,若涉及居住建物拆除、人員遷離原來住居所等,攸關適足住房權──即任何人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的居住在一定場所時,尤應注意審酌該建物是否係所有人與其家庭成員滿足其生活所需。其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323條前段有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所謂應先抵充之利息,係僅指未超過最高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至於超過最高利率限制之利息,斟酌民法第205條之修正前後意旨,難謂包含在內,亦不得謂債務人就超過最高利率限制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末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揭櫫說道,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至該除斥期間之計算,應自其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有損害時起算,並非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應予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