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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X之代表人Y,見媒體報導表示,2027年起,公司股東會年報中必須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氣候相關資訊,若年報對永續資訊有揭露不實,恐觸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4條,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但X公司目前不但已經主動進行碳盤查,並依據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與相關法令,進行揭露溫室氣體盤查與確信資訊,Y認為現行相關法規當中對於永續報告書之編制、溫室氣體盤查之義務,均屬於企業自發之社會責任,並非政府之強制規定,若未來依據證交法第174條之規定裁處刑罰,顯然違反刑罰法定原則與授權明確性規定,因而請求擔任X公司法律顧問的你/妳提供專業法律意見,請問Y的見解,是否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