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僅涉及一輛汽車的交通事故中,當受害人死亡時,駕車致生事故的被保險人若同時為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遺屬,依法條文義雖亦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請求權人,但因其不可能對自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基於責任保險原理,不應承認其得請求給付保險金。若該被保險人為無照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於向其他遺屬給付保險金之後,原得依法向被保險人代位追償。但若該被保險人與其他請求權人之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時,應類推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排除保險人代位追償之權,以免發生其他請求權人自為賠償的結果,架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