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係上訴人國立○○大學教師,上訴人因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上訴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受理,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嗣於完成調查報告後,提交上訴人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性平會,決議通過原調查報告,認定被上訴人有性騷擾甲生之行為,惟情節輕微,建議由心理諮商中心評估被上訴人心理狀況,採取必要輔導措施、被上訴人應完成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給予被上訴人留支原薪1年之處分、應「強制諮商」並循優先適用外部諮商原則辦理等措施。上開性平會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遞經上訴人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決議通過,由上訴人以民國(下同)106年4月10日函檢附原調查報告,通知被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