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裁定揭櫫,被告對於第二審認原告之請求全部存在,其主張抵銷之請求全部或一部不成立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應將所不服第二審認原告請求存在之金額及經裁判否准之抵銷額,合併計算之;至上訴裁判費,應於其不服範圍內,按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計徵。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表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末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指出,即使不動產所有人為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對第三人而言,出名人始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自應承擔該不動產本身之潛在風險或對第三人造成損害之危險,且不能任由借名人與出名人以內部約定加以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