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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上的應用【本月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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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to Distribute Matrimonial Property in Estate and Gift Tax |
| 作者 |
李家蔚 (Chia-Wei Lee) |
| 中文摘要 |
適當應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上可達節稅之效果。當婚姻關係消滅係因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得向被繼承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非屬遺產,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計算遺產稅。稽徵機關核認得主張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數額,其目的在於減免稅捐,並不具備確認民法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數額之效力,更不能作為執行名義。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於稅法上之計算追求量能平等、稽徵經濟,自可能與法院依民法操作所得出之數額有所不同。如上所述,申報遺產稅時若妥善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能達稅捐減免之效果,然稅法上之計算與核價與法院依民法之計算略有不同,本文旨在介紹並整理計算遺產稅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應注意之事項。 |
| 起訖頁 |
020-027 |
| 關鍵詞 |
遺產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租稅規劃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10 (70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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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備一身專屬權性質,故生存配偶應在請求權計算表上簽章,以表明其欲行使該項權利。請求權數額乃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雙方婚後有償取得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計算。該請求權不僅在民事法律上適用,在稅法中也扮演極重要的角色,但稅法與民法上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不相同,本文將從稅捐稽徵的實務來解說稅法上此一請求權的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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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個人財產交易損益的應用【本月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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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探討【本月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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