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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個人財產交易損益的應用【本月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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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Allocation of the Remaining Assets of a Married Couple in the Transaction Gains and Losses of Individual Property |
| 作者 |
封昌宏 (Chang-Hung Feng) |
| 中文摘要 |
財政部對於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不動產,房屋持有期間的計算,不是以出售人取得日起算,而是以他方配偶的取得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財產無償移轉的行為,無償行為在稅法上具有重要的意義,除了移轉時是否課稅之外,更重要的是無償取得者未來出售的稅捐負擔,出售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原因取得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應該如何計算,所得稅法以及相關法規並未有明確規範。本文將從財政部的相關法規中找出最可能的認定原則,並解說其中所涉及的課稅問題及執行稅法上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應考量的因素,以期在具體個案執行時,能追求稅務上的最佳利益。 |
| 起訖頁 |
013-019 |
| 關鍵詞 |
房地合一稅、財產交易所得、配偶贈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繼承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10 (70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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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涉及的稅務問題極多,其中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是較少被探討的問題,但實務上仍然很可能遇到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取得房屋出售時該如何課稅的問題,要了解本問題,除了要了解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基本原外,還必須了解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在稅法上正確的應用。 |
| 該期刊-下一篇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上的應用【本月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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