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5號判決揭櫫,消滅時效之抗辯,固屬債務人之權利,惟若債務人對債權人之未能行使權利有可責難之事由,參照債務人行為內容與結果、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社經地位、能力及事實關係等,足認債務人時效抗辯權之行使有悖誠信原則,且不容許行使時效抗辯並未顯著違反時效制度之目的時,應認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係屬權利濫用。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1號判決表示,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租地建屋之承租人,於出租人之基地出賣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斯項優先購買權之有無,應依行使權利時之狀態認定之。倘基地之承租人於基地出賣時,在該土地上蓋有房屋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即得按前揭規定依買賣契約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不因該房屋嗣後被拆除而影響其原本已取得之優先購買權,俾貫徹法律就優先購買權重在使基地及其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之旨趣。末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52號裁定指出,第一審就本訴與反訴合併判決,一造對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反訴部分與之不無牽涉,他造得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反之亦然,方能符合附帶上訴衡平兩造利益之立法意旨,及兼收抑制不必要上訴之效,並使上訴審能對原判決進行全面審查,作成較符合實體法律狀態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