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1則,計有憲法法庭判決1則,涉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案。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工法令,而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將其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之復函,是否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5則,涉及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所稱「作成書面」是否為一行政處分;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授予人民法律規定以外之權益,就該權益相關事項訂定其得、喪及變更之要件及效果予以規範,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藉此比較本判決與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是否相符;公立大學對教師所為之解聘措施,性質上是否為行政處分?教師對於服務學校所為解聘之合法性及其效力有爭執,得否提起確認雙方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行政訴訟救濟?此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有關,以瞭解最新實務;行政法院對機關所為人事考評,得否為司法審查?審查密度又為何;「處分相對人」或「處分名義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及「侵益處分」或「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分別論述撤銷訴訟之原告是否具備訴訟權能的判準,體系架構清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4則,涉及訴訟類型選擇及補充性原則;衛生福利部作成醫療機構特定行為態樣構成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禁止行為公告,應如何定性外,另涉及法規命令發布之要式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所稱之無效事由應如何解釋及操作;應考人得否請求再行評閱試卷,此涉及判斷餘地之概念及應考者之機會均等權利,均值得讀者思考研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