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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違法吸金罪於虛擬貨幣之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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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The Offence of Illegal Fund-Raising and Virtual Currency: A Review of Supreme Court Criminal Judgment Year 2023 Tai-Shang-Zi No. 317 |
| 作者 |
廖士權 (Albert Liao) |
| 中文摘要 |
虛擬貨幣因交易自由度高之特性,易遭人用於洗錢、資恐、逃稅等不法行為,實務上以吸收虛擬貨幣為投資態樣之詐騙案件並非罕見,然法院對於虛擬貨幣是否落入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第125條所定違法吸金罪之處罰範圍,曾有不同見解。近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刑事判決似對此議題做出較清楚解釋,本文謹以該案之事實、理由論述等為簡要說明與評析,並提供評析供各界參考。 |
| 起訖頁 |
094-098 |
| 關鍵詞 |
收受存款、虛擬貨幣、違法吸金罪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08 (68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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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加密貨幣作為多層次傳銷載具,是否也會踩銀行法吸金罪的紅線,司法判決採肯定說,故其不具法定貨幣資格,仍可被銀行法體系所規範,值得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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