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2則,計有憲法法庭判決2則,分別為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及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大學學生之訴訟權,另涉及審判長闡明義務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4則,涉及廢棄物清除,應優先追索的對象;特別公課之性質,及其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等問題;建築法的規範架構,可區分為對建築實施行為之管制及對建築物本身之管制,其所課予之義務,即分屬「行為責任」範疇與「狀態責任」範疇;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與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5則,涉及應如何判斷「既成道路是否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外,亦涉及既成道路認定之性質;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判斷,值得讀者了解實務之判斷標準;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03條之適用外,亦包括程序瑕疵如何及得否獲得治癒之問題;對外幣的違規攜帶出入國境,應當給予何種罰則?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是否有明顯過苛致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情,對此立法裁量,司法機關是否應予適度之尊重;及對於老人施予保護及安置時,應為通知之對象,此將涉及後續代墊費用償還之正當性。均值得讀者思考研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