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係以增進都市土地利用之目的,依照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範圍之土地進行規劃整理,整建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並計算扣除依法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與重劃費用1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重新分配予各土地所有權人之強制性整體開發事業。依辦理市地重劃主要法律依據之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其事業主體除各級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條例第56條參照)外,亦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即自辦市地重劃。同條例第58條參照)。鑑於向來關於自辦市地重劃之爭議頻仍,是本期土地法裁判精選選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07號關於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之判決2,並闡述其議題內容,以供瞭解及思考現行此制度問題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