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判決揭櫫,若與受僱人為交易之第三人明知,或具有相關職業知識得知該受僱人之行為非在執行職務,即無為保護交易安全,而課僱用人以連帶賠償責任之餘地。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表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以離婚為原因時,斯項權利之行使,自應適用婚姻關係解消時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判決指出,若投資人係於後續另有相當份量且明確可信,足以削弱或排除不實資訊產生之誤導效果,發揮矯正原受扭曲之證券價格,得使理性投資人在客觀上有所警覺之真實資訊出現後,始取得、出賣有價證券,即因欠缺受事實上推定保護之正當理由,而須回復由其負證明之行為責任,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誠信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