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3則,計有憲法法庭1則,涉及「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6則,涉及「裁量處分」、「國家擔保責任」之概念外,亦攸關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之具體操作;機關首長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職務之調任權及司法應如何對此審查;處理軍人受記大過之懲罰,是否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基於前行政處分已發生之構成要件效力為基礎,作成後續之行政處分者,當事人不服後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是否仍屬受訴行政法院審理之範圍;「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如何判斷;預防接種受害補償的請求人在訴訟中,是否得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其情形顯失公平」的情形,將客觀舉證責任倒置,歸由行政機關負擔因果關係事實不明的不利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3則,涉及定位「法官之個案評鑑屬於法官懲戒程序之一環」,立法者既已制定法官法,將審判權歸屬於其他審判法院,則行政法院對無審判權之法官懲戒案件,自非屬應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之事件;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讀者應藉此理解「處理結果」之定性,及相關救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稱「公法上爭議」之範疇,亦與所謂「政治問題」攸關。高等法院判決1則,涉及「公用地役關係」之概念外,亦與「公共用物」、「公法上之供役性」攸關。地方法院判決2則,涉及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之定性外,亦論及明確性、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等法律原則;國賠法所稱公務員之範圍及地方法院院長職務監督之範圍,值得讀者閱讀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