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3及EAS 7均將「業務」定義為「能被經營與管理之一活動及資產整合性組合,其目的係為提供商品或勞務予客戶、產生投資收益或產生來自正常活動之其他收益」;於評估一個體或特定組合是否為一項業務時,應依據該個體等能否由市場參與者將其當作業務經營及管理而定;若所取得資產總額之幾乎所有公允價值集中於單一可辨認資產等,則所取得之個體或一組活動及資產不符合業務之定義。IFRS 3及EAS 7近期修改業務定義,導入集中測試,以簡化業務或資產取得之判斷決定商譽之認列。企業收購應釐清其會計處理原則,分析併購案對其財務報導之影響。本文主要介紹企業收購商譽計算及集中測試之會計處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