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於民國90年 6月 15日作成釋字第527號解釋(下稱「本號解釋」或「釋527」),其中就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相關聲請釋憲之規定有重要說明,乃至亦一併就(本號解釋當時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法官法」)的相關規定有所闡釋。而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或「本法」)於民國111 年 1 月 4日生效,依此當先延伸問題為,地制法上相關聲請釋憲之規定於本法生效後,其地位如何?以及本號解釋中諸多關於涉及地方自治(監督)事務「依大法官法聲請釋憲」或「向本院聲請釋憲」之論述,於本法生效後是否仍可、或有如何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