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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301 (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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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娛樂稅之課徵──以相聲演出的戲劇為例,應適用相聲還是戲劇的稅率?【學習式判解評析】
並列篇名
The Imposition of Amusement Tax: Take Drama Performed with Cross Talk as an Example, Either Should the Tax Rate for Cross Talk or Drama Be Applied to
作者
周逸濱 (Yi-Pin Chou)
、
魯忠翰 (Chung-Han Lu)
中文摘要
本文僅以相聲瓦舍於2018年在臺南舉辦的「2018全成有戲─《黑珍珠與白鳳凰》」公演為例,討論該表演內容究竟應適用「戲劇表演」1%稅率,抑或適用「相聲(技藝表演)」的5%稅率,以此說明現行娛樂稅之制度,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劇目定性之原則及可能之判斷結果,供相關劇場、劇團之主辦單位參考。
起訖頁
060-065
關鍵詞
娛樂稅
、
稅率
、
舉證責任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301 (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以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探討借名登記課稅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75號判決評析【爭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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