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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實務選評
202211 (2: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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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懲戒權行使期間之準據法──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懲戒判決評析
作者
詹鎮榮
中文摘要
法官數違反義務行為分別實施於法官法施行前後,若其彼此間具有內、外關聯性者,應本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所產生之夾集效力,以最後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起算點。懲戒處分應適用之實體規定,原則上即以該時點有效施行之法律為準據。若該時點同時平行存在有效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與法官法,法官法作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至於行為後法律有修正者,應再本於實體從舊從輕原則,釐清新、舊法規定之輕重關係,以認定應適用之法規範。
起訖頁
85-94
關鍵詞
法官懲戒
、
懲戒權行使期間
、
違失行為一體性
、
夾集效力
、
實體從舊從輕原則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211 (2: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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