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自1953年立法施行以來,固然在臺灣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活動之時代,達到改善租佃制度、增加佃農收益而改善其生活,並繁榮農村、奠定整體社會經濟發展之基礎等效果;但因耕地三七五減租政策下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優厚保護耕地承租人,對出租人之所有權權能及契約自由為相當程度之限制,結果隨著時間經過,社會產業結構與經濟環境改變,逐漸與社會發展實況有所差距,對於農地權利流動及整體農業經營產生負面影響,甚且租佃雙方之紛爭,亦時而可見。是本期土地法裁判精選闡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相關內容重點,並擇錄3則近期關於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爭議事件之民事判決,簡要解說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