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案之原因案件略以:聲請人因與關係人1(原因案件之相對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事件, 聲請暫時處分,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10月31日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命聲請人應交付未成年子女於關係人,關係人並得於改定親權之一審裁定作成前,攜未成年子女出境至義大利同住等等之暫時處分不服,提起抗告、再抗告,分別經臺北地院110年10月27日108年度家聲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 、最高法院111年2月23日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