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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202210 (1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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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當強制道歉第二次遇到不表意自由──評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作者
許育典
中文摘要
聲請人甲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下稱系爭規定),容許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侵害聲請人的不表意自由、人格權、良心自由、思想自由與人性尊嚴或新聞自由等,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規定的疑義,又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變更,於104年8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起訖頁
5-11
關鍵詞
強制道歉
、
不表意自由
、
思想自由
、
良心自由
、
自我決定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210 (12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21001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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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一敲門,憲法法庭就開?──從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觀察裁判憲法審查的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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