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判決爭點是,辯護人對於被告受法院羈押裁定或延長羈押裁定,可否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而屬於第3編第1章上訴通則的第346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故而,準用之結果,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憲法法庭判決採取此一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