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犯罪是刑法分則個別規範中,對於犯罪手段規範最為詳盡的犯罪類型,此因財產本身具有流轉及交換的變動可能性,犯罪手法包括不造成財產支配狀態變動的損害(例如毀損),以及支配變動而造成應享有者不再享有的情狀(例如竊盜與詐欺);而在具有變動關係的侵害類型下,考量財產本身的交易關係不僅是平常生活一部分,更是人類支配財產關係的核心理由(買入不動產,期待其未來升值再交易給他人),當行為人透過財產支配變動而損害原所有人時,立法者即進一步區別:變動源自雙方合意卻有瑕疵的交易(詐欺),或是雙方之間並無任何合意交易(竊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