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租稅爭議事件中,必然涉及數個主權國家,對於同一納稅義務人之同筆所得的課稅管轄權限分配與課稅議題,應依據雙邊簽署租稅協定,若無租稅協定,則依內國稅法規範而為決定。倘屬我國享有課稅權限之應稅所得者,外國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同筆所得所作的重複課稅,應依雙邊租稅協定以尋求爭議解決,或依照各國內國法權利救濟途徑,請求為溢徵稅款的返還。對於源自國外來源之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而揭露其所得來源與數額等課稅事實,倘納稅義務人已在來源與數額上揭露,因稽徵機關對其法律適用涵攝或評價發生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因此獲得少繳稅捐利益者,除有例外情形,仍應保障納稅義務人對先前有利課稅處分結果的正當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