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變動,原則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惟我國民眾因各種考量,往往借用他名義為物權登記,衍生諸多爭議,向來成為我國司法實務關注之重點。又近年來因國內經濟成長及海外臺商陸續回臺,帶動國內不動產之發展,使得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又成為訴訟上常見之抗辯與爭點。特別是早期為了因應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而產生諸多借用自耕能力之人為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相關見解之變遷,反應了最高法院試圖調和不動產物權登記公信原則及遵循契約當事人內心真意間,所遭遇之挑戰與努力,值得吾人持續關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判決,針對當事人間約定「取得人名義,任由一方指定」之文義,從諸多角度出發,使契約朝向有效之方向解釋,具有重要之啟發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