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前與甲就臺北市忠勇、雨後眷村新建工程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各1份乙為連帶保證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前身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經行政院核定後簽訂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委託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臺北市忠勇、雨後眷村新建工程專案管理協議書,將該新建工程之專案管理部分委由內政部營建署管理;內政部營建署簽訂承攬契約,將該新建工程發包予丙公司。嗣乙註銷建築師開業登記,另與丁合夥成立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該事務所與國防部簽訂忠勇雨後新村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協議書,約定由其承受新建工程設計、監造契約之一切權義關係,且由乙、丁負連帶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