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裁判評析主要在探討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共同被訴之情形,其共同訴訟型態為何?若主債務人於訴訟中為訴訟標的認諾之情形,法院可否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而承認其訴訟標的認諾之效力?抑或法院應直接適用,準用或類推適用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因其為對全體不利益之行為而對全體不生效力?第56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是否有包含論理上合一確定之情形?是否包含有共同法律關係基礎之情形?連帶保證之情形採取連帶債務說與保證說於訴訟法上之差異何在?上述之重要爭議問題有於本文作更進一步釐清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