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7條通行權之發生,以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為前提;而有無適宜聯絡問題之判斷,取決於足使該土地為通常使用之客觀需求。關於通常使用必要性的問題,不應排除防火防災的考量。非僅建地如此,即便是地處偏遠、位在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林業用地,亦不例外。鑑於地球暖化趨勢,全球森林大火頻傳,應當正視防災防火需求為農牧林業用地通行權之必要內涵,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堪為範例。又縱因容許通行致土地被從中割裂,使用上之完整性受影響,與移除多數建物的通行方案相較,後者的損害為大。蓋民法內賦予建物基地利用權或要求建物與基地利用權不得分離處分的諸多規定,在在反映防免建物被拆除,非單純保護個人私利,也保存社會經濟成果。通行處所及方法之酌定,若犧牲「多人」之建物來成就「個人」土地之利用,悖離民法基本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