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婦女團體的推動之下,陸續通過實施許多防治性騷擾之法規,處理並解決性騷擾之問題。在性騷擾三法中,依據2005年所公布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事件,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是以,性騷擾防治法可以說是性騷擾事件的最後一道防線。同法自2006年施行至今已15年有餘,對於性騷擾爭議的處理,扮演著重要角色。性騷擾防治法所涉及事件中,一部分案件最終由法院進行審判。因此,有必要確定法院判決目前的運用情形,以瞭解實際的運作現況。本文概要整理法院判決的發展,以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