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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2206 (3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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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意思表示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評釋
作者
陳聰富
中文摘要
本文以最近數則最高法院判決,探討意思表示錯誤法則的適用。在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應區別表意人之內心意思何時構成意思表示的內容,及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表意人的內心意思必須成為雙方締約的基礎,表意人始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在物之性質的錯誤,無非係因雙方當事人以該物之特性作為締約之基礎,與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雙方動機錯誤,受害之一方得類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
起訖頁
93-106
關鍵詞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
物之性質錯誤
、
雙方動機錯誤
、
情事變更原則
、
共同錯誤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2206 (3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02559313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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