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裁判化後,憲法第173條課與大法官的解釋憲法職能要如何落實,迄今未見討論,本文以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為例認為憲法訴訟法有關憲法法庭判決的對世效力規定,可被理解為承接此一功能的新機制,但主文既未記載合憲性決定的主要理由,可否借鑑英美法先例拘束原則下區分主旨旁論的方法,確認理由欄屬於主要理由者,以定拘束力的範圍,不無疑義,建議由憲法法庭在案件事實所生的主要憲法爭議基礎上,將達到結論所據最相關理由,主動整理並以固定格式標示清楚,以利遵循。本案的主要爭點在於如何排除基本權保護不足的違憲狀態,要在「司法不足或立法不足」間做出抉擇,反映司法頂層內部的緊張關係,可惜判決理由尚無法看出較為明確的判準,僅以「整體觀察」一筆帶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