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成立後,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一旦發生破產或重整之情事,是否會造成信託關係之根本性變更,導致委託人當時設計採用信託架構進行資產管理或移轉規劃之目的無法達成,在信託法領域實有必要研議如何應對及處理信託關係所生變化之法律原則。本文不僅探討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等當事人或關係人發生重整或破產情事時,對於信託關係所產生之影響及規範原則,並分析在重整或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後階段,運用信託機制以促進有效進行集團性債務清理之可能性及界限。此外,尚從日本信託法及破產法之最新發展出發,介紹日本限定責任信託之制度內涵及信託財產之破產程序,以供未來修訂臺灣信託法及破產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