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裁定以為,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如其所適用之實體刑罰法律規範,經宣告違憲立即失效者,等同事後法律廢止刑罰,故給予原因案件被告免訴判決救濟即可。本裁定理由除忽視2022年1月開始施行憲法訴訟法中相關規定外,至少還有以下三層次問題:首先,本裁定論述之大前提、小前提似忽視法律暨裁判溯及效力問題,且結論之理由齟齬甚至是不備;其次,系爭裁定理由,不僅與刑事訴訟法免訴判決文義及體系齟齬,並恐造成當事人獲致較無免訴判決法制之下更不利之結果;最後,系爭裁定理由,或未正視釋憲制度宗旨與釋憲溯及效力功能,並恐忽略刑事法規範之多樣性,從而忽視原因案件被告獲致無罪判決之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