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前向上訴人申准聯接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嗣上訴人派員多次至被上訴人之廢(污)水放流口進行水質採樣,其中2次所採取之水質樣本經化驗其COD(化學需氧量)值合於經濟部工業局安平工業區(下稱「安工區」)污水處理廠下水水質標準,惟107年11月19日所採取之水質樣本經化驗超過上開標準限值。上訴人乃據上開檢測結果,以107年12月4日函(下稱「原處分」)核定被上訴人應繳納107年11月份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與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被上訴人不服原處分關於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部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