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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認列及查核不實案例探討──函證規範與實務運用
作者 黃聖
中文摘要
近期,關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業務之執行,最紅火的話題,莫過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認定二位會計師於進行康友-KY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業務時,就銀行函證之執行涉有疏失,故對於該二位會計師各處以停止2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規定簽證業務之懲戒處分。何謂「函證」?於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一般公認審計原則總綱」第5條敘明「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換言之,會計師於進行財務報表查核業務時,目的即是要針對由公司經營階層所編製之財務報表是否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允當表達乙事表示意見,會計師就前揭意見之表達,需獲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而「函證」即屬會計師用以獲得查核證據之手段之一。惟前揭金管會就簽證會計師對於銀行函證之執行涉有疏失而進行裁處之案例,並非會計師執行函證涉有違失之首例,除了廣為人知之2003年所爆發之「太電案」、2004年爆發之「博達案」,均存有會計師執行函證存有違失之情況,甚至於更早、於1998年發生之「東隆五金案」已有會計師因執行函證失敗而涉訟。在「太電案」、「博達案」之後,2011年所發生之「金豐公司案」亦有簽證會計師因函證違誤而涉查核不實罪遭起訴,一直到最近的「KY案」仍舊出現函證違失之情況,足認「函證」實屬一歷久彌新之議題。故本文接下來,會先針對「函證」之規範及風險進行簡介外,接著介紹前揭案件,瞭解函證失敗常出現在哪些環節,最後就相關判決進行評析。
起訖頁 189-203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2112 (30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會計師查核責任與檢察機關之偵查思維──從關係人交易出發
該期刊-下一篇 企業資產認列及查核不實案例探討──函證查核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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