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80年代初期起,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先經由RTC金融重建基金後透過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續整頓處理我國銀行、農會、漁會及信用合作社等問題金融機構數十家,耗費新臺幣(下同)2,500餘億元,在此之後,金融監理機關將監理重心轉向問題保險事業之整頓,近十餘年來,我國已有六家保險公司因經營不善財務未能符合法令規定標準,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或「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為接管,或逕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前後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保險安定基金」),受託擔任退場問題保險業清理人、接管人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