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當中有關財務報告不實的民事/刑事責任,都涉及公司董監事責任。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民事賠償案件中,財務報告不實的部分約占三成,目前有31個案件,涉及獨立董事有80位,請求金額高達151億元。在實務運作上,當財務報告不實案件發生後,投資人保護中心對於在不實財務報告所涉期間內,曾擔任公司董監事,含獨立董事,全部提告甚至假扣押董監事財產,於訴訟中再由董監事自行向法院證明自己就財務報告之審議已盡相當注意。由於訴訟往往延宕多年,財務報告不實案件自發生到被發現,通常已經過了好多年,董監事往往面臨事過境遷舉證不易的窘境。因而造成不少獨立董事辭職潮,更讓許多優秀的專業人士及社會賢達打退堂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