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回避可能性問題的核心是在行為時煩悶行為規範對防止結果是否有效,不能防止結果的行為規範在行為時不值得遵守,這是行為無價值論的邏輯。結果無價值論不會在行為時判斷行為是否符合行為規範,違法性的判斷資料只有事後認定的現實因果經過和結果,因此結果無價值論邏輯下沒有結果回避可能性問題。結果無價值論也能說明結果回避可能性,即從事後判斷臨界時刻行為人是否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行為無價值論則從事前認定違反注意義務,然後從事後判斷假定履行該注意義務時,能否避免行為時發生結果。過失犯的實行行為在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下可能不同,在結果無價值論下是在臨界時刻沒有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在行為無價值論下是違反事前存在的注意義務的行為。 |